机关党委谈心谈话制度
机关党委谈心谈话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、工作状况和廉洁自律情况,不断规范工作,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,结合机关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谈心谈话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。建立谈心谈话制度,旨在通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,凝聚共识、防范风险、促进履职、推动发展,营造风清气正、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。
第三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教育引导、预防为主。坚持抓早抓小,及时发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加强思想引导和警示教育。
(二)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。以事实为依据,全面、辩证地看待关键岗位人员的表现和不足。
(三)坦诚相待、平等交流。营造轻松、信任的氛围,鼓励说真话、讲实情、交真心。
(四)注重实效、解决问题。聚焦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,着力解决思想、工作、作风和廉洁方面的实际问题。
(五)严格保密、保护隐私。除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外,谈话内容严格保密,尊重和保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对象与频次
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对象,主要是机关党委委员、党支部书记、科级干部、关键岗位人员、年轻干部等相关人员。
第五条 谈心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“一对一”的方式进行。机关党委(党支部)书记每年与党委委员(党支部委员)、科级干部、关键岗位人员谈话不少于一次。必要时,可随时进行谈话。
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
第六条 谈心谈话应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展开:
(一)政治思想方面:了解其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坚定理想信念、保持政治定力等方面的情况。
(二)履行职责方面:了解其履行岗位职责、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。
(三)廉洁自律方面:了解其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、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,重点提醒其岗位相关的廉政风险点。
(四)工作作风方面:了解其工作状态、担当精神、服务意识以及是否存在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。
(五)存在困难与建议:了解其本人在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,听取其对 部门工作、管理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。
(六)组织要求与提醒:结合岗位特点和潜在风险,向谈话对象明确提出纪律要求、廉政要求和改进方向,进行必要的提醒、告诫或批评教育。
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程序与方式
第七条 谈话前,党支部书记应提前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、工作、廉政表现及群众反映等情况,明确谈话主题和重点,做到心中有数。
第八条 谈话应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合适时间和相对安静、独立的场所进行。谈话开始时,应说明谈话目的,营造良好沟通氛围。谈话过程中,应认真倾听、适时回应、深入交流。谈话结束时,可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、意见建议予以回应或记录在案。
第九条 谈话应做好记录。使用统一格式的《谈心谈话记录本》,如实记载谈话的时间、地点、对象、主要内容、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后续处理情况等。记录内容力求客观、准确、完整。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共同签字确认。
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落实
第十条 机关党委(党支部)书记应将谈心谈话作为了解、识别、评价干部的重要途径。谈话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、反映的问题以及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,应作为加强支部建设、完善制度机制、进行岗位调整或开展后续教育管理的重要参考。
第十一条 对谈话中发现的轻微性、苗头性问题或需要改进的方面,机关党委(党支部)书记应视情况予以提醒、批评教育或帮助改正,并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谈话。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的重要问题线索,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党委、纪检监察部门报告。
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(党支部)书记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,以身作则,带头开展深入有效的谈心谈话,确保制度不走过场、取得实效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6年6月